关于印发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的通知
财库〔2022〕31号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:
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,财政部对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(财库〔2013〕189号)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财政部
2022年9月2日
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》修订情况对照表 .pdf
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(2022年印发)》.pdf